全球十大动漫女主排行榜
动漫女主有哪些?哪些能排进前10名?
【987排行榜结果简述】根据网友评选、第三方报告等大数据(截止至2019年六月数据)分析得出,平沢唯、绫波、木之本樱、天海春香、朽木露琪亚、御坂美琴、鹿目圆香、凉宫春日、菲特·泰斯特罗莎·哈拉温、晓美焰入选了动漫女主的前十名,其中天海春香、晓美焰、菲特·泰斯特罗莎·哈拉温被网友评为十大动漫女主中的前三,具体十大排名信息如下:
TOP1 天海春香
日本游戏动画《偶像大师》系列中的人物
天海春香,女,日本名あまみはるか,是日本游戏厂商南梦宫于2005年7月推出的一部偶像养成街机育成游戏《偶像大师》系列及其衍生作品中的人物。从小喜欢唱歌和制作点心,性格乐观、上进且待人友善。
TOP2 晓美焰
晓美焰,原创动画《魔法少女小圆》及其衍生作品中的主要角色 。转学首日就对鹿目圆和学校环境异常熟悉,成绩出众、运动万能,(原本身患重病、视力也很差,但在轮回的某个周目中小焰使用了魔法恢复并改变自身的体质)并且在同学口中有“美人”之称。
TOP3 菲特·泰斯特罗莎·哈拉温
是《魔法少女奈叶》的女主,是个克隆人,也是个魔导师,同时也是时间管理局的最厉害的,对待工作相当认真。
是《魔法少女樱》的主人公,性格善良温柔,阳光自然,最喜欢甜食,身边总是跟着一个宠物,而且喜欢笑。
平泽唯,日本漫画《轻音少女》及其衍生的动画、游戏等作品中的主人公。
私立樱丘女子高等学校轻音部的吉他手兼主唱,最初因为错把轻音乐当成“轻便、简易的音乐”而加入了轻音部,乐器演奏方面是完全的初学者,依靠直觉自学成才 。是个迷糊冒失、有点天然呆,不擅长读书与运动,拥有绝对音感的女孩。另外,她吃什么都不会胖,令轻音部其他几人羡慕不已。
《魔法禁书目录》及《科学超电磁炮》中人物
《魔法禁书目录》中的人物及《科学超电磁炮》的主人公。学园都市中仅有的七名超能力者中排名第三位,学园都市最强“电击使”,代号“超电磁炮”。贵族女校常盘台中学二年级学生,有“常盘台的王牌”和“最强无敌的电击公主”之称。性格好胜、正义感强,有着男孩子般的爽朗性格,但是却没有耐心,非常不坦率。
鹿目圆,原创动画《魔法少女小圆》及其衍生作品中主角 。就读于市立见泷原中学二年级的一位普通初中生。
个头小巧可爱,性格温柔且为朋友着想。因为本身的潜质,而成为魔法少女。后成为神,消失在世界上。
朽木露琪亚,日本漫画《死神》及其衍生作品中的女主角。和黑崎一护并列为作品的两大主人公 。
露琪亚出身于南流魂街78区“戌吊”,生活艰难但心性坚强,善良重情义,品格也如梅般傲然,如阳光般温暖明媚,正如她的名字寓意来源于光明一般。露琪亚擅长鬼道,是尸魂界最美的斩魄刀袖白雪的持有者。
初登场于故事的第一话,为了保护黑崎一护及其家人,将死神之力分与他,因违反了尸魂界的法律而遭逮捕与处刑。
在千年血战中,露琪亚经过零番队的试炼,实力大增成为队长级的死神,并习得卍解,与同伴一起对抗友哈巴赫大军,拯救了尸魂界。在战后第十年就职十三番队队长。
《凉宫春日系列》是由日本小说家谷川流撰写、插画师伊东杂音负责插画的轻小说系列。小说的各卷标题均为《凉宫春日的××》(××可用两个汉字代入),内容是以凉宫春日为中心的sos团及成员的冒险故事。系列小说自2003年推出以来便深受日本青少年的喜爱,多次被改编成电视动画、动画电影、漫画及各类型的游戏。
作者谷川流曾以系列轻小说的第一册《凉宫春日的忧郁》获得2003年第八届“sneaker”大赏的殊荣。《凉宫春日系列》在宝岛社举办的轻小说业界权威评选活动“这本轻小说真厉害!”中,一举夺得2005年度人气作品的第一名,且同系列作品在接下来的2006至2008年度评选中上榜,创下了2005年以来连续四年上榜前十的纪录。
绫波(学名:echinocactus texensis hopffer)是仙人掌科、绫波属植物。多年生草木多浆植物。植株单生,茎扁球形,直径30厘米,高15厘米,暗绿色或灰绿色。球体有棱13-27条,棱上刺座稀少,每刺座有周刺6-7根,锥形,长1.2-4厘米,黄色,刺端红色;中刺1根,扁平,长6.5厘米,宽0.8厘米,紫红色或暗红色。花钟状,长及花径6厘米,橙红色。花心红。浆果红色,长4厘米。种子黑色,种皮上有突出的龙骨状中肋。
原产于美国得克萨斯州及墨西哥北部、东南部,主要分布于墨西哥(杜兰戈州、塔毛利帕斯州、奇瓦瓦州、科阿韦拉、新莱昂州、萨卡特卡斯州)和美国(得克萨斯州、新墨西哥州、俄克拉荷马州)。中国引种,各地均有栽培。属亚热带荒漠区植物。喜阳光充足、通风的环境。耐干旱,稍耐寒,怕涝渍,忌强阳光直射。
绫波为深受人们喜爱的室内盆栽仙人球类观赏植物,一般室内盆栽,常置于室内几案、书桌上或阴台上欣赏。
列入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》(iucn 2009年 ver 3.1)——无危(lc)。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(cites)——附录ⅱ。